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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捕杀山麂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释义
    捕杀一只山麂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面临刑罚。罪行成立与犯罪手段、时间、地点无关,只要实施非法捕杀行为即构成犯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成功并非罪行成立的唯一标志。
    法律分析
    一、捕杀一只山麂要判刑吗
    1、山麂是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捕杀一只山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犯罪的情节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2、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4、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对于捕杀一只山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犯罪的情节,可以被判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行的刑期可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开始,情节严重的则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也适用于此类行为。因此,捕杀山麂属于非法行为,并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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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