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审批大。因为审核只是校对一下有无差错,而审批带有权力性质的批准的意思。法律法规的识别和遵守情况事关审核风险控制,一般在第一阶段就必须关注,如有识别不全或未遵守的证据,审核组应开书面报告(这个看不同机构,有的称为“不合格”,有的称为“观察项”,但都要等到整改完毕并提交有效证据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审核)。而不应当到了第二阶段才开什么“不符合项”,那样的话审核组就太被动了。有个帖子质疑2个阶段审核的必要性,对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的评估,就体现了这种必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