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解释: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延期付款利息是指建设单位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企业延期付款利息的征税如下: 按金融业的其他金融业对企业的经营结算过程中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价外收入,分别按有关规定的有关税目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如金融机构因借款人延期还款而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利息,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工商企业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而取得的利息,则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