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三、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 四、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五、今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