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各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医药物资规定: 1、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 2、所售商品无参照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因此,一次性口罩价格卖超过 15%的,属于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并根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用口罩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需要取得相关备案资质,否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