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作用 |
释义 |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追求的是司法活动过程的公正,而实体公正则关注案件处理结果的正义。然而,程序公正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法律分析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程序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活动,追求的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的结果合乎正义,但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拓展延伸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作用:权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效果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法律体系中,程序公正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包括审判程序的公正、证据收集的公正等。而实体公正则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正,即法律应该在实际情况下产生公正的效果。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需要权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效果。在权衡过程中,需要考虑法律规定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公正的目标,以及实际效果是否能够符合公正的要求。只有在权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效果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良性互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有效体现。 结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实体公正关注法律结果的正义性。两者的互动需要权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效果,确保法律公正得以实现。只有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效果的平衡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才能良性互动,保障公正的司法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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