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
释义 |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法规保护。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计算机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著作权法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针对于计算机著作权,这是我国根据现代的相关情况而制定的一项法律。一旦有人侵犯到他人的计算机著作权被侵犯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法院会根据其审判的相关证据来对被告进行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一旦有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一、署名权可否有偿转让 署名权不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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