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以挂回民牌吗 |
释义 | 挂回民牌需要到当地民族处办理。申请清真标志的条件: 1、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柯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成员、业务骨干和从业人员中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⑵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3)清真食品的操作用具、计量用具、运输车辆、储存容器和加工。销售场所必须专用; (4)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过程应严格遵循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⑸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和食品检验制度必须体现和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清真畜禽屠宰厂(场)和屠宰检疫点的设立,由市、县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畜禽屠宰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畜禽屠宰、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同意规划,合理布局。 4、在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经营场所经营清真食品时,应设置专门的摊位和柜台,与非清真食品严格分开存放。 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生产、分销、食用、储存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6、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印有明显的中文清真字样。如果同时印制阿拉伯文,其文字应规范,不得设计与该食品无关的内容。非清真食品经营者不得使用清真字样或标志。清真食品的包装、标志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和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名称和图案。 7、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实行悬挂清真标志制度。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标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领取清真标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的地方悬挂清真标志。 8、申请清真标志的饮食网点需要更名或者转行的,应当事先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清真标志的程序1。申请清真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从业人员数量和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清真标志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出具符合条件的清真标志。 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迁移到发牌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的,必须将清真标志交回原登记机关,到迁入地重新申请清真标志。 四、实行年度清真标志检验制度。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年审表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实施事务局组织实施。年审不合格或者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收缴清真标志。 五、任何人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清真标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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