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认为养狗人只是存在民事责任上的过失,往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出现了恶性事件,如导致被咬人伤势过重、死亡等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极少有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而多为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受害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结果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践中一般的证明应有事件发生的录音、录像、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自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再次,此类案件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