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一、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 (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