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要领养福利院小孩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小孩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当事人应当先去福利院找院长协商,让院长知道当事人要领养哪一个小孩; 2、确定小孩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登记,当事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当事人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