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的职能有政治职能(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运行职能、决策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监督职能。 法律客观: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