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选择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后,5年内不得改变。 2.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例如:在上例中,该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且2016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为10万(均为2016年当年),则可在2017-2021年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