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可以提前解除矫正 |
释义 | 缓刑不可以提前解除矫正。缓刑不是刑罚,缓刑期间就是一个考验期,不存在减刑的问题,但是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一般情况下,缓刑不可以提前结束。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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