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的财产清单 |
释义 | 1、房产情况;2、存款情况;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4、家具电器情况;5、贵重物品情况;6、车辆拥有情况;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一、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二、婚前房产如何界定? 婚前房产的界定如下: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地梳理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获取的财产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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