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离婚可以主张的赔偿,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二婚不是法定的赔偿条件,以下情形是法定赔偿的条件: 《民法典》第1091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夫妻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因此,“非亲子”、“一夜情”、“通奸”等情形均纳可纳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离婚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及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除此之外,《民法典》就”家务赔偿“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对方在婚姻中存在以上情形,则可以依法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