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拆迁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一般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2、搬迁与安置补助费,即因拆迁带来的搬迁和安置所需的费用;3、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按照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