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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发生纠纷,如何提供证据?
释义
    个人借款借条的主要构成和内容包括:规范的借条要包含借款人和收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用途及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及逾期利息、违约责任和其他约定事项。写借条时需注意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等,并确保借款人签字,使用质量好的纸张书写,可请见证人签字增加可信度。借条纠纷需要提供与债务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借据、合同、担保书、抵押物证明等。
    法律分析
    一、个人借款借条的基本构成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的借条应包含以下要件
    (二)借款人和收款人的基本信息
    (三)借款用途及金额
    (四)借款期限
    (五)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
    (六)还款日期及逾期利息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二)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写借条一定要注意写清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内容,尽量详细为宜。
    2、使用质量较好的纸张,便于长期保存,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黑色水笔书写。
    3、如有见证人,可请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以便增加可信度。
    (三)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二、借条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结语
    借款人和收款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用途及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及逾期利息、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都是借条中必须要包含的内容。同时,写借条时要注意规范的格式和书写,如有见证人,可请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借款纠纷发生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以及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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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