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2、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4、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