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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1、村庄建设方面,标准规定了道路、桥梁、饮水、供电、通信等生活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要求。
    2、明确规定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达100%。
    3、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村口应设村名标识。
    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还应设置指示牌。
    5、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标准规定了气、声、土、水等环境质量要求。
    6、对农业、工业、生活等污染防治,森林、植被、河道等生态保护。
    7、村容维护、环境绿化、厕所改造等环境整治进行指导。
    8、设定了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卫生公厕拥有率等11项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时序等作出安排,积极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设计。对村庄进行改造时,应当注重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开展村庄设计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桥、古宅、古树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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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