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妇对公婆有什么义务 |
释义 | 概括文章主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儿媳妇没有法律上强制性赡养公婆的义务,只有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1、民法典规定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法律规定,只有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这里的子女不包括因姻亲成为的子女即不包括女婿、儿媳,所以儿媳妇没有法律上强制性赡养公婆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1、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媳妇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对公婆也无赡养义务。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儿媳妇没有法律上强制性赡养公婆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这并不包括因姻亲关系而成为的子女,即不包括儿媳、女婿。赡养人的范围仅限于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是鼓励的,但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儿媳妇对公婆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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