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一种劳动合同,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聘用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事业单位招聘员工需签署聘任合同,内容要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管理的工作单位,有其自己的管理体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同样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二、聘任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事业单位招聘的员工需要与其签署特定的聘任合同,针对聘任的各项事宜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署,签署后合法方能生效。聘任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其内容与要素也必须要完整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结语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聘用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与一般合同不同,聘用合同属于身份关系协议,有其特殊性。事业单位招聘员工需签署特定的聘任合同,内容与要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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