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诈骗电话但是答应了怎么办 |
释义 | 被骗后,保留证据,向公安、法院、检察院报案,他们会迅速审查并立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报案或举报犯罪嫌疑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应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自首者也适用此规定。 法律分析 要是被诈骗了可以保留被骗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拓展延伸 应对诈骗电话: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方法 当遇到诈骗电话并不慎答应的情况下,保护个人信息变得至关重要。首先,保持冷静,不要恐慌或过于相信对方所说的话。其次,不要提供任何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可以主动挂断电话,并将该号码加入黑名单,以免再次受到骚扰。此外,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还可以向银行或相关机构报告,以确保账户安全。此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更改密码,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等都是有效的防范措施。记住,保护个人信息是预防诈骗的重要一环,谨慎应对才能确保自身安全。 结语 保护个人信息是预防诈骗的重要一环,遇到诈骗电话时要保持冷静,不要泄露个人敏感信息。若不慎受骗,可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他们会迅速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时会立案。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安全支付方式等都是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确保自身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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