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是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