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中应告知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十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医疗告知顺序如何 (1)从国内外法律、法规可见,医师履行患者知情同意义务的第一对象为患者。 (2)当患者无法接受告知时,如告知后对患者身心有明显不利影响、患者不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智力不能理解告知的内容、患有精神疾患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处于意识障碍等情况下,医师应依法定顺序向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进行告知。目前有些医院施行在患者入院后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于其他人代为执行知情同意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有医师向患者子女进行告知,并让其签署了同意书,但未履行授权手续,发生患者本人与医院在告知权问题上的纠纷。法律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师在需向患者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好以法律规定的内容及顺序进行告知。特别提出一点,因接受告知的人应能理解告知的内容及承担相应责任,故患者未成年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被告知对象。 (3)在某些特殊情形时,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均无法接受告知、签署同意书,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即法人,如院长)或其授权人(即负责人的授权人,如法律顾问、医务处处长)签署同意书,但应对相关情况特别注明。 也有学者提出:凡涉及生育及性器官的手术,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毁损性手术必须有本人签字,并由本人注明手术名称、毁损部位。 (4)免除医师告知义务的情况。在医学实践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当生命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大于一切。现行的交通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即是尊重公民生命权的一种体现。该理论被视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它使医师在对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病人进行抢救时不必害怕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__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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