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撤销林权证 起诉状 范本可以根据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 证据 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4)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