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跨地区使用。 一、由于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在同一城市,不能异地使用。 2、公积金可以提取,但目前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 三、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只要账户尚未注销,即可继续使用。 4、因为公积金贷款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有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这需要与公积金账户一致)。以下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退休、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根据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