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角色与职责 |
释义 |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法律名词上是指具有直接管理权的上级部门。对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则不需要盖章。对于企业集团类的公司,人事权在集团总部,需要盖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章。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和大型国有企业本省具有档案管理权,需要盖同级人事部门的章。其他单位一般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通常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档案,由单位负责去人才交流中心盖章。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主管单位从法律名词上直译为主要管理部门,针对现阶段而言比自己所在部门高一级的有直接管理权的单位(部门)。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许多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就不用盖。 对于企业集团类的公司,人事权在集团总部的要盖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章。 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和大型国有企业本省具有档案管理权,机关事业单位受编制的限制,到同级人事部门盖章。 其它单位一般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大都办理了人事代理,即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档案,有单位负责去人才盖章。 拓展延伸 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与协作机制 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作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各行业的运作,确保合规性和公平竞争,而用人单位则是提供就业机会和创造经济价值的重要主体。为了实现有效的合作与协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需要建立沟通渠道、共享信息和资源,并制定共同的目标和政策。合作与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通过加强合作与协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共同应对挑战,实现共赢的局面,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与协作机制对于促进就业市场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建立沟通渠道、共享信息和资源,并制定共同目标和政策,有助于实现合规性和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与协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共同应对挑战,实现共赢,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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