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须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 三、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财税〔2002〕208号通知规定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