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旧料归谁所有?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后,建筑材料及房屋附属物(如门窗等),均归被拆迁户所有。但是,如果因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拆迁方采取了合法的强拆措施,则建筑材料及房屋附属物的损失由被拆迁户承担,且被拆迁户还要承担强拆的费用。现实中,房屋建筑材料及附属物,都是被拆迁户在统一正式拆迁之前,自行拆走一拆迁时,拆迁户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权利。 法律依据:《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选择自选安置的,使用人可以在三区范围内自行选购住房;原地段进行住宅建设的,使用人在原地段选购安置住房有优先权。但个别市政公用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拆迁人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房源供使用人选购住房。 公有住房使用人自选安置的资金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人按三区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乘以由可安置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使用人计算购房资金(以下简称折算购房资金); (二)使用人应当按三区四类地段砖混二等住房的基本造价购买可安置住房,按基本造价计算的购房款在折算购房资金中核减,核减后的资金额度为拆迁人应当提供给使用人的购房资金额度(以下简称自选购房资金);用自选购房资金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使用人实际支付的购房资金超过自选购房资金的,其超过部分由使用人自负;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由拆迁人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折算给使用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所有人予以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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