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应该承担出资义务么 |
释义 | 股东转让股权前,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后,仍应承担出资义务。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义务。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责任:(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利用其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缴资金不到位会产生什么后果 认缴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如下: 1、应当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该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成立公司注册资金就一定要到位吗? 公司注册资金不需要一次性到位,但都要到位。在实施认缴制的前提下,公司股东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约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出资义务,而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地完成出资义务。但是如果违反约定或章程规定,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话,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分红、增资、分配剩余财产时仅以已缴纳的出资份额所占出资比例来享有权利。如果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充清偿的,该股东应当在没完成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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