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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股权登记日的意义
释义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持有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购入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分红配股。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可以分红,但需缴纳税息或除息。配股是发行新股筹集资金,而转配股是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不上市流通。
    法律分析
    一、股权登记日什么意思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二、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可以分红吗
    首先作为投资者要明白股权登记日是怎么来的。上市公司在决定送股、派息或者配股的时候,每一天的交易市场中都有买入或者卖出,所以他们会定出具体的一天,而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所以也就是说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的时仍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受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的股东,这些股东名册会有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会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利到这部分股东账上。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前买入股票是可以得到分红的,只不过送转股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息,而现金分红是需要除息的。
    三、什么是股权登记日,什么是配股、转配股?
    股权登记日:是由上市公司所指定的,凡是这天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享有该公司所给予的分红派息或增资配股权利,有权出席股东会。配股: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产物。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转配股目前不上市流通。
    结语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股东享有股利分配和配股权利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后的股东无法享受该次分红或配股。持有或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仍然持有股票,将有资格享受该次分红或参与配股。股权登记日前购买股票可以获得分红,但需缴纳税息;现金分红需在除息日前购买。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转配股是将配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转配股目前不上市流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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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