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3、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