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绝大多数民营医院都被定位为营利性医院,因而托管、合资、并购成为许多社会资本迂回进入公立医院取得非营利性医院资格的方式。 即便是私立医院,也有法人代表的;也属于个体单位;需要卫生局及工商局审批注册,提供法人代表。 法律依据: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 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 第六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