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 产假 为国家规定的98天,晚育假已改为“生育假”,假期为30天,所以共计128天。除了 产假规定 外,此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还对上海市 婚假 天数做了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之外,新婚夫妇还可享受7天婚假,共计10天婚假。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