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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养弃儿怎么上户口
释义
    领养孩子上户口走正常程序即可,主要是在此之前要满足相应的领养条件以及进行相应的领养登记。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领养孩子的条件有: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程序是签订收养协议,再收养方带齐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二、领养孩子的协议书有效力吗
    领养孩子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力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当不存在违法行为时,具有法律效力,收养协议书在民政局被公证过,那么这份民间收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的,即收养关系被承认,如果要民间收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怎样可以领养孩子
    领养孩子的流程是:
    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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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