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的弱势女方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得到抚养权: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是两周岁以下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