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地超过十点仍然在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工地晚上10:00以后就禁止施工了,如果超过10点仍然在施工,属于扰民的行为。 法律客观: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