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在禁火区动火时执行动火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总则 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不论本公司、外公司或单位、个人要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二)禁火区动火三原则 1、凡能移动或拆卸的设备装置,应尽可能移动或拆卸到非禁火区内进行动火。 2、能够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用其他方法,不动用明火。 3、非动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禁火区范围划分 1、一级禁火区范围: (1)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2)氨水氨气设备及管道; (3)粗苯堆围墙内; (4)鼓冷房及焦油池; (5)焦油加工、工业萘、筑路油等生产区; (6)油库、回收系统各压力容器; (7)苯槽苯罐区及脱硫设备、甲醇生产区和其他危险品库; (8)属于情况不明的废旧化工设备。 2、二级禁火区范围: (1)一级禁火区的外围; (2)煤塔、焦仓、粉碎机房、焦粉加工房; (3)木工间、木模房及车队院内; (4)公司仓库和各车间小仓库。 (四)申请办法与要求 1、一级禁火区动火,应在动火前一天(临时抢修例外)由动火单位提出,同执行动火单位共同研究,填好“动火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经工程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方可动火。特别危险的重大动火由公司经理审批。 2、二级禁火区动火工作,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批准后才能动火。 3、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4、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 5、“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涂改、转借、更换动火内容、扩大动火范围或转移动火部位,并只准在批准期内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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