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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车辆质押合同可以视为借款合同吗
    车辆质押合同可以视为借款合同。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借款就是借款人(债务人)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这种方式的借款就是质押借款。
    二、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怎么写
    甲方:(借款人、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出借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所有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质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封存车辆时实际行驶里程
    公里。
    第二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取人民币
    元(小写:
    )整.质押车辆估值:人民币
    元整(小写:
    )
    第三条、借款及还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如甲方不履行到期还清借款义务,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甲方承诺乙方可单方随时对出质车辆行使质权,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乙方也可以与甲方协议以出质车辆折价清偿债务;逾期还款期间,甲方承诺按借款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赔偿违约金。
    甲方依约定期限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取回质押财产,返还甲方提供的出质车辆证件等,本合同自即刻止。
    第五条、出质车辆质权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质押车辆在乙方指定地点封存,甲方承担乙方债权实现前必要停车费用,以保证存放车辆地点符合基本安全标准。
    3、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4、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对甲方交付的车辆尽到一般注意保管义务。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盗损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应当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或增加新的担保,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提前实现质权。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车辆出质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机动车辆。
    7、乙方行使质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出质车辆一旦被乙方行使质押权利,甲方应当无条件、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出质车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于
    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可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为甲方双方协商一致下共同签订,双方均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已全部知晓,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
    年
    月
    日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可以视为借款合同吗?车辆质押合同可以视为借款合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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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