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似判断标准 实践中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专家、证人、以及法官的主观判断。通过对美国相关司法判例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实情,邱*龙律师认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判断集成电路功能是否不同 虽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艺不断提高,其内部构造和布局也越来越复杂,但判断被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原告的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只需首先判断所涉芯片的功能是否不同。具体可将测试芯片置于相同的测试平台,若芯片被输入相同测试信号后,输出相同的信号,则证明被测芯片实质功能相同,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局是否不同 这需要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元器件的大小、形状和摆放位置等综合性元素上进行判断,既要从宏观组合量上来分析,又要从微观布局上来比较。借鉴集成电路专业人士的判断,若被诉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设计在这些方面存在不同,即使两个布图设计中只有极少部分不同,也不是实质相似,不构成侵权。 第三、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核心部分是否不同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的界定,主要看其是否能在设计中完成独立的功能,能否独立广泛使用。对于这一部分的判断就不能以元器件的布局和摆放等元素标准来判断,也就是说,对于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只要被复制了,即使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也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