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时的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是如何 |
释义 |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缔约一方没有信赖对方当事人时的状态。 一、缔约时未履行合同会出现过失责任吗 按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能否主张违约金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合同尚未履行,只有合同开始履行后才有适用违约金的可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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