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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诉的程序和步骤
释义
    申诉程序如下: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对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提起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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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