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政策,转为公办后的9所学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运行管理机制保持不变,校名不变,现有教师、职工的聘任、管理机制不变,现有教师、职工待遇不变,招生方式不变。同时,9所学校新招的高中学生和原有在校生,全部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新招学生和原有在校生全部免收学费。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后,学校不再向全部在校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公参民”普通高中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后,全部在校生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政策,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公立学校由政府财政拨款。一般而言,公立学校的数量和办学规模都远远超过私立学校,而且,学习费用相对较低,教学设施较为完善。学校民转公的意思是:将民办学校转为公办。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