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释义 |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部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贴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比例分担。 2.个人缴费补贴。省和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以上缴费补贴标准,除省级财政分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负担。 3.缴费困难群体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最低的缴费标准确定。__ 3、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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