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拘留 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 寻衅滋事 行为。”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