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的起效是怎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可撤销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和另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一、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何区别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有如下区别:1、产生条件不同。无效婚姻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产生,而事实婚姻因双方符合前述条件而未登记结婚产生;2、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3、其他不同。 二、婚姻的效力会不会因为结婚动机受到影响 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结婚动机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婚姻效力。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自结婚时即不存在婚姻效力的瑕疵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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