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代理权限内容 |
释义 | 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1、代为起诉和应诉;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4、发表代理意见;5、代为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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