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加盖的地方房管部门的印章;土地证加盖的是国土局的印章;而部分地区实行的《房地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的证件,是需要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时加盖印章的。具体需根据所持有的证件类型而定。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三、在实行房地合一政策的城市,颁发的《房地产证》同时记载有土地资料和房产资料,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进行登记,所以证件上会同时加盖房管和国土部门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