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改制剥离资产范围 |
释义 |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后剥离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企业改革实际,作好改制后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业的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的未进入股分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和剥离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剥离资产属国家所有,改制后的股份制或股分合作制企业对剥离资产不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四条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剥离资产范围。 第五条对剥离出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改制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对目前确有困难企业的非生产性用地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生产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或按年度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对剥离的非生产性资产和其他资产,具备独立经营备件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单独成立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 不具备条件独立经营的,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但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后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签订有偿委托管理责任书,其中剥离出的职工家属住宅可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收回的资金作为住房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对剥离出的已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和处置,其残值收入专项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第八条对改制后的企业代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九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单独建立“委托代管资产帐”,并确定专管人员具体负责代管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改制后的企业对代管资产在代管和使用期间,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对代管资产,代管企业如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资产价值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改制企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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